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检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和复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12号)要求,依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安办组织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食品相关领域专家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对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开展省级初评检查。
省级初评检查主要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和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开展。经综合评议,锦州市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初评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11月2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食安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严禁提供虚假、不实等信息。
受理电话:024-96315-1-2711。
电子邮箱:ln_spaq@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02室(邮编:110031)。
附件: 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报告.docx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TAGS:
食品安全 国务院 国家标准 示范 检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泉州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
下一篇: 敦煌:以分期分层培训推进食品安全餐饮环节“两库一平台”应用